Futaba租車的保險理賠制度
租車費包含的理賠制度
對於我們的車輛,以“安全帶”作為條件附加以下保險賠償。 (包含在租賃費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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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人 |
1事故額度 |
無限制 |
對物 |
1事故額度 |
無限制(免責額:5萬日圓) |
車輛 |
1事故限度額 |
時價(免責額:廂型貨車:改裝車:小巴 10萬日圓,2噸以上卡車、雙廂卡車7萬日圓,其他等級5萬日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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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身傷害理賠 |
每人 |
3,000萬日圓 若乘客因車禍而受傷(包含死亡與留下後遺症的傷害),無論駕駛的過失比例,均提供損害額理賠。損害額的認定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實施。 |
- 免責額的定義
- 對物理賠、車輛理賠的理賠金額當中,由顧客負擔的金額。
不適用理賠制度的狀況
因以下的駕駛方式或狀態發生事故的情況,不適用於所有理賠制度。
- 行駛中未繫安全帶
- 未在事故現場通報警方(未取得警方的事故證明)
- 擅自與對方和解
- 未在事故現場與營業所聯絡
- 酒駕
- 無照駕駛
- 因遭竊而發生的車輛損害
- 在超過載客人數上限的情況下行駛
- 在海岸、河岸或林間等車道外行駛(在維護.管理的道路外發生的事故)
- 因使用方法惡劣所導致的車體損傷及腐蝕的修補費
- 使用於各種測試.競技或牽引.推送其他車輛
- 與顧客保有、使用、管理的車輛等發生事故導致租用車輛損害
- 租用車輛或看板等在營業所內破損
- 操作錯誤造成的故障
- 車內裝備損害
- 輪胎損傷、爆胎或輪胎蓋遺失
- 其他符合保險條款免責事項的事故
- その他保険約款の免責事項に該当する事故
營業損失賠償(NOC)※與上述理賠制度不同。
因租用車輛使用中的事故導致車輛發生損害時,無論損害程度及修理期間,都需支付下列營業損失賠償費以做為營業補償的一部分。
可歸還預定的營業所(車輛仍可行駛) |
20,000日圓 |
無法歸還預定的營業所(車輛無法行駛) |
50,000日圓 |
- '即使加入免責補償制度,仍須負擔營業損失賠償費。
- 移動車輛所需的拖吊費由顧客自行負擔。